一、外交部领事司办理下列文书的领事认证: 1、中国涉外公证处出具的各类公证书; 2、中国一些特定机关出具的证书: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对外开放城市贸易促进委员会分会出具或证明的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工厂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 (2)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开放城市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原产地证明、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转口证明等。 (3)中国法院的司法文书。 二、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以认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外公证处或上述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中所列特定机关出具、发往外国领事馆派遣国使用的各种证书。 关注更多信息,请致电咨询热线:400-6800-876。 注: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的民事类文书和各企业的商业类文书的领事认证可以送到外交部领事司办理;因私出国人员的民事类文书的领事认证需通过外交部委托的各地方外办或授权的在京代办机构办理。 关注更多信息,请致电咨询热线:400-6800-876。 |